扔妻婚判案土崖說起西定到底卡在哪從陝離裏
5月26日上午10時,从陕備受關注的西土陝西鹹陽永壽縣女子苗苗(化名)被丈夫張某家暴致昏迷後又被扔下土崖導致其死亡一案,在鹹陽市永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崖扔張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妻案該案當庭未作判決。说起 據媒體報道,离婚女子苗苗長期遭丈夫張某家暴抑鬱,判定提出離婚訴訟後,到底法院以“雙方感情未破裂,卡里且育有兩個孩子”等為由判決駁回其離婚請求。从陕2024年12月24日,西土在離婚訴訟被駁回的崖扔第13天,苗苗遭丈夫張某多次扇打麵部、妻案拳擊頭部、说起踩踏頭部並撞擊水泥石墩,离婚致其失去意識。張某駕車送醫途中兩次拒絕家屬及醫生轉院建議,誤以為苗苗死亡後,將她從十幾米高的土崖扔下,苗苗因高墜致多髒器損傷死亡。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離婚法定情形有哪些?受害方舉證家暴麵臨哪些現實困難?結合陝西苗苗案以及家暴案件相關熱點話題,南方網、粵學習記者專訪廣東方效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希琳。 婚後長期遭受家暴 曾兩次起訴離婚均未成功 據媒體報道,苗苗出生於1993年,丈夫張某比她大三歲,二人都是陝西省鹹陽市永壽縣人。苗苗隻有小學學曆,張某初中肄業,二人經人介紹認識,後相知相戀,於2015年4月27日登記結婚。婚後,兩人育有兩個兒子。案發前,兩個兒子一個8歲,一個7歲。 婚後二人時常發生爭吵。苗苗多次將自己對婚姻的不滿發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從2015年5月24日起,她多次寫道:“一步走錯,步步後悔”“能過得了過,過不成了各走各”等。 2024年後,因經濟原因、家中瑣事以及張某無端猜忌等問題,二人再次陷入爭吵。張某總會動手打苗苗。據家屬回憶,2024年8月20日晚,苗苗給親屬發信息和照片:她的腳、腿、膝蓋、胳膊都有明顯的傷痕。苗苗說,是張某打的。當日傍晚7時,她還曾撥打110報警。 事後,苗苗曾前往西安腦康心理康複醫院看病,2024年9月27日,醫院給她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焦慮性抑鬱恐懼。 據媒體報道,被害者苗苗的哥哥孫理(化名)透露,2024年,苗苗曾兩次起訴離婚。除了起訴書中提到的被駁回的離婚訴訟,孫理說,據他所知,在那之前的2024年9月10日左右,苗苗也有一次離婚起訴,後被調解。 孫理回憶,第二次起訴離婚,苗苗提交了家暴相關材料。證據目錄顯示,除結婚證外,苗苗還提供了聊天記錄、照片和診斷證明,以證明家暴和感情破裂的事實。孫理介紹,據他所知,最終法院以兩人感情沒有破裂且考慮到兩個未成年孩子為由,駁回了苗苗的離婚請求。 正確搜集家暴證據 構建完整、閉環證據鏈 “起訴離婚的流程是起訴與立案,調解,若調解無效,則進入開庭審理環節。”姚希琳指出,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全過程。從訴前調解到訴中調解,法院在立案後至判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均可組織調解。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會判離?姚希琳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姚希琳強調,目前,苗苗離婚判決書尚未公開。在離婚訴訟案中,苗苗提交了聊天記錄、照片和診斷證明,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些證據本身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如何評價這些證據? 如果法院在判決書中未認定家暴事實,可能是認為現有證據與家暴事實之間缺乏充分的因果關聯;若各項證據無法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通常會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家暴事實不予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姚希琳指出,因家暴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離婚訴訟的情況較為普遍。家庭暴力多發生於私人空間,具有隱蔽性強、證據留存難的特點。受害方往往因恐懼、羞恥、經濟依賴或對家庭完整的幻想等原因,不願或不敢及時報警、就醫或提起訴訟,導致證據滅失,嚴重影響後續法律認定。在家暴引發的離婚糾紛中,讓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準予離婚,核心是構建完整、閉環、可相互印證的家暴證據鏈,證明婚姻因持續性、惡性家暴喪失存續基礎。 如何正確搜集家暴證據?姚希琳指出,受害方可以有意識地收集和保留以下證據:報警回執、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若傷情達輕微傷及以上,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情鑒定委托書》並完成司法鑒定,取得法醫學傷情鑒定意見書;傷情照片、視頻,就醫的病曆、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施暴者寫的保證書、承諾書,或者威脅、道歉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家暴發生時的錄音錄像,或者鄰居、親友的證人證言;向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求助的記錄。 心理傷害可作佐證 精神暴力隱蔽性強、認定難 本案中,苗苗在起訴前已被診斷為焦慮性抑鬱恐懼。心理傷害是否足以作為家暴的認定依據?精神暴力在司法實踐中被采信的難度有多大?姚希琳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心理傷害診斷可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佐證,但僅憑單一的心理傷害證據,尚不足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有力依據,通常還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姚希琳強調,精神暴力的認定之所以存在困難,主要原因在於:其一,精神暴力的隱蔽性強、痕跡少,它不像身體暴力那樣會留下“傷痕累累”“血淋淋”的直觀外觀;其二,精神傷害的因果關係難以界定,需要受害人證明自身的心理傷害是由施暴人的行為直接導致,而非其他因素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發布的涉家暴案件典型案例中,明確了法院適用優勢證據規則、適度降低證明標準的審理思路。對於受害方提交的各類證據,隻要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就應依法予以認定,不應苛求直接物證或目擊證人。同時,應準確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並予以認定。姚希琳表示,隨著社會對家庭暴力認知的不斷深入以及證據規則的逐步完善,精神暴力在司法實踐中的采信難度將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其司法認定空間也正在持續拓寬。 保全家庭不等於保護孩子 強行維係婚姻不利於子女成長 在苗苗的離婚訴訟案中,“且育有兩個孩子”作為駁回離婚訴訟的理由之一,子女利益在離婚訴訟中是否為重要因素?姚希琳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列舉的法定準予離婚情形中,並未將“育有子女”作為阻卻離婚的事由。“且育有兩個孩子”不能獨立作為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合法依據。“是否判決離婚,司法審查的唯一核心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和好可能,與未成年子女的數量無直接關聯。” 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的情況下,強行維係婚姻,不僅不利於子女成長,反而可能對子女造成傷害,子女可能成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子女目睹家暴過程會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長期在暴力環境中成長的孩子,往往更容易學會用暴力解決問題;成年後,他們也更有可能成為施暴者或受害者。 完善聯動保護機製 防範同類悲劇重演 其實,家暴離我們並不遙遠。據統計,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支持受家暴婦女起訴案件474件,其中離婚訴訟案件404件,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70件。“苗苗案是一起極端悲劇,但它所暴露出的製度性問題值得法律界深入反思。”姚希琳提出4項製度性改進建議。 擴大暴力行為界定,細化“感情破裂”認定標準。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明確將經濟控製、性暴力、長期精神虐待等新型暴力形式納入家庭暴力認定範圍,並直接將其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避免因行為形式多樣而導致認定困難。 建立涉家暴離婚案件特殊審查程序。在涉家暴離婚案件立案階段即啟動家暴風險評估,由專業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作為法院裁判的重要參考。對於評估為高風險級別的案件,應當優先審理、快速裁判,防止矛盾激化。 完善駁回離婚判決的製約與聯動保護機製。建立“駁回理由說明”製度,要求法院在駁回涉家暴案件離婚訴訟時,詳細說明不認定家暴的具體理由,防止簡單駁回。同時建立“高風險預警”製度,對於駁回訴訟但經評估為高風險的案件,法院應當同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將案件信息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和婦聯,啟動聯動保護機製,避免“駁回即失保”的悲劇。 簡化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程序。進一步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門檻,允許受害人通過線上平台、社區組織等多種渠道便捷申請,法院應在24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及時為受害人築起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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