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財明誰人員現巨報公職該上萬元爭九產來源不離婚千多,發
近日,公职该上裁判文書網公開的离婚一份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引發網友關注。争千 2023年5月,多万王某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现巨要求分割前妻張某名下14處不動產,额财訴爭財產共計9870萬元。产源因原、不明报被告都是公职该上退休的公職人員,因此被部分網友戲稱為“史上最貴公職人員離婚案”,离婚但實際上,争千當事人早已離婚,多万這是现巨一樁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案。 該案裁定書明確寫道,额财原、产源被告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兩人在本案中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收入不符,且原、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涉嫌犯罪,應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南方周末記者先後致電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均拒絕受訪。被告律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事實與網絡上案件相關內容有出入,“我們該告知當事人的都告知了。原告揪著不放,我們也無能為力”。 這起案件的特殊性不僅在於公職人員近億元的涉案財產,還在於它作為一樁民事訴訟,觸發了刑事追訴的開關。由此也引出公眾的一個疑問:當民事案件牽扯出刑事犯罪線索,當事人的代理律師與法院各自該如何處理? 離婚16年後再上法庭 王某與張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審裁定書顯示,在該案起訴之前,王某曾經以相同的訴求及事實理由,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訴請的案件標的為1.4億元,後泉山區人民法院以被告經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區為由,裁定將案件移送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 該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互揭老底”,相互指稱對方名下的大量財產及來源問題。涉及房產、銀行存款、企業項目資金、債權、基金、股票等多種類型。 據公開信息,原告王某生於1954年,長期在鐵路係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在國電集團辦理退休,級別為副廳級。 被告張某生於1956年,原來是徐州市公安局民警,2005年至2006年期間調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調到上海後沒再上班,目前已退休。 兩人於1976年結婚,2007年離婚,婚姻關係存續31年。但離婚時,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並未進行分割。王某曾在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稱,雙方婚後財產仍由前妻張某持有。 2011年,王某與黃某結婚。2014年,黃某曾向法院申請,要求對王某與張某的存款進行保全。 過往相關判決書顯示,王某與張某在離婚後,有多起利益綁定和民事糾紛,涉及股東資格確認、不當得利、民間借貸等案由。 王某在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庭審中稱,張某在離婚後獲得的三筆財產與上海寶豫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豫公司)有關。 主要包括:1997年至2007年,張某收取寶豫公司代理費3000餘萬元;2008年,寶豫公司被案外人詐騙,該案在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張某個人名下;寶豫公司2013年投資青海鐵路局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張某名下。 工商信息顯示,寶豫公司成立於2002年,注冊資金1100萬元,法定代表人正是張某。該公司已於2022年2月注銷。 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顯示,2013年前後,寶豫公司是國電集團煤炭采購供應鏈上的一個環節,其職能是作為貿易商,為國電集團旗下的電廠對接煤炭貨源。 另一份判決書顯示,張某曾於2018年起訴王某,要求確認自己是秦皇島匯聚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聚公司)的股東。 張某主張,2014年,匯聚公司注冊成立,王某認繳出資金額812.5萬元,持有32.5%的股份。後王某與張某口頭約定,由張某實際出資734.5萬元,成為股東,“王某隻是相應投資的名義股東”。 2015年2月至4月,張某分三筆向匯聚公司匯款734.5萬元。但法院認定,該公司其他股東均不認可張某的股東身份,工商登記亦無記載,最終駁回其訴訟請求。 隨後,張某又以同一筆734.5萬元資金為由,在徐州市起訴王某,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王某辯稱,涉案的734.5萬元,屬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還是雙方離婚後由王某實際控製交由張某管理的財產及產生的孳息,數額都遠大於734.5萬元。 2020年,徐州當地法院以兩人之間尚有部分共同財產未分割,該案不符合不當得利為由,駁回張某的起訴。 還有一份借貸糾紛民事裁定書顯示,2014年9月,經王某中間聯係,張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洪某轉賬200萬元。2020年,張某要求對方還款200萬元。 王某到庭接受法庭詢問時稱,“張某轉給洪某的200萬元並不是洪某的借款,而是我需要外匯,通過洪某兌換美元的”。2021年,法院以證據不足,不能證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為由,駁回張某的起訴。 在該借貸糾紛案中,一名證人當庭陳述,自己不知道張某與王某已經離婚,“因為他們一直在一起生活”。 律師:“既遂犯罪行為,也沒辦法舉報” 王某與張某的公職人員身份,是本案引發網友廣泛關注的一大原因。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依法予以追繳。 根據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差額巨大”的標準為3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差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1000萬元以上。 本案中,王某起訴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高達9870萬元,遠超“差額特別巨大”的1000萬元起點。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少軍曾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按照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製度,副處級以上幹部應當如實申報個人財產。本案中,王某為副廳級幹部,符合申報條件。 “甚至因房產麵積小數點後一位填寫不完整,也要提交書麵說明。”他認為,當前的財產申報製度已相當嚴格,在這樣的製度下,王某與張某兩人能夠長期將如此規模的財產置於監督之外,有很大犯罪嫌疑,“隻要這個非法財產被暴露出來,隨時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如果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了委托人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該如何處理? 多位律師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律師法規定,律師有執業保密義務。即使發現犯罪線索,“哪怕是既遂的犯罪行為,也沒有辦法進行舉報。”郭少軍說。 依據律師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除非委托人準備或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多位受訪者都明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對於像本案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類既遂的職務犯罪,律師必須嚴格保密。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介紹,從立法法理來講,設置律師保密義務,核心是保障當事人能夠放下顧慮,向律師如實陳述全部案情。“普通公民雖然有舉報犯罪的法定義務,但律師依托代理關係享有法定保密特權,和普通公民的報案義務不能混同。”、 張起淮直言,他在日常辦案過程中,也碰到過當事人資產、收入與其合法收入明顯不符的情況。盡管如此,根據法律規定,“律師首要遵循執業保密的法定要求,不能直接向紀檢監察或者公安機關報送相關線索”。 他進一步說明,律師除嚴守執業保密義務外,可依法勸導涉案當事人主動投案自首,“但不能違背當事人意願,強行對外上報線索”。 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瑩常年代理企業家離婚案,她的態度鮮明:“涉及稅務風險這種行政處罰能解決的問題,我們會建議補稅。但涉及嚴重刑事犯罪,我會選擇退出,不再繼續打交道。” 法院有移送義務 王某與張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寫道,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南方周末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及采訪多位律師發現,民事案件中牽扯出其他刑事案件的情況並不少見。其中,不乏離婚後因財產分割引發的刑事案件。法院會在固定證據後,依法裁定移送紀檢監察或公安部門。 例如,2025年3月,北京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股票價值1565246.86元並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股票資金賬戶有多次不明操作跡象,可能存在刑事犯罪。 判決書中寫道:本院經審查認為,對於因同一事實、相同當事人同時涉及刑事、民事責任,一般應當遵循“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當事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應告知受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將涉嫌刑事犯罪的相關材料、線索移送刑事偵查機關。 另有山東東營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牽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原告譚某起訴要求分割被告畢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隱匿的財產,包括畢某個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奔馳轎車、別克商務車等,總訴求金額超過200萬元。 法院查明,畢某曾擔任山東某科技公司的負責人,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於2019年被淄博公安立案偵查。法院認為,畢某個人賬戶中的款項性質存疑,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尚待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故裁定駁回起訴。 張瑩經手過一起贈予糾紛案,她代理女方起訴第三者和男方,要求第三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法官發現男方涉嫌重婚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法院同樣決定移送。 受訪律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一定會履行移送義務。張起淮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累計承辦過千餘起案件,其中包含多起公職人員離婚糾紛。而在這類離婚訴訟裏,法官大多不會主動核查雙方財產的來源。 郭少軍補充道,“很多時候,法院會建議當事人自己向有管轄權的機關舉報”。 “這個裁定書可能成為全社會都關注的案例,對他人有警示作用。”張瑩說。郭少軍也認為:“法院肯定有充足的證據,而且將其公開具有教育公眾的普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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